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贾婷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清宝经理申请执行人贾婷申请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乌兰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14)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履行乌劳人仲字(2014)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14)1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