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长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升强,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忠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民,经理。关于福州长锦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平市忠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忠民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