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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72号

谢月仙与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月仙,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谢月仙,女,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398-9。法定代表人帅重庆,董事长。

原告谢月仙诉被告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月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月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月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谢月仙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