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634号申请执行人邱岳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437133-5。法定代表人盛胜奎,总经理。邱岳明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邱岳明归工程款1471206.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邱岳明对其建造的、位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三层楼房车间享有建设工程价款1206206.50元(该款包含于第一项判决的1471206.50元中)的优先受偿权。因卓悦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岳明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0226.5元,执行费为17202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工业用房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岳明、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吴江民监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明确: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因提起再审程序,被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 勇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