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588号

徐伯宏与韩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伯宏,韩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徐伯宏。

被告:韩龙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伯宏诉被告韩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伯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