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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292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喜与被执行人陈小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金喜,陈小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92号

申请执行人:何金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陈小梁,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何金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小梁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金喜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梁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52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小梁银行存款27472元及执行费452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小梁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本案保全财产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理变现,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