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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114-3号

申请执行人高守保与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守保,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114-3号

申请执行人:高守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繁民二初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今查明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育红小学新校区项目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育红小学新校区项目的工程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