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1号
原告:康某,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康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 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