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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1号

康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01号

原告:康某,女,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康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 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