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4号C区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4337-3。法定代表人梁少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绍荣,男,汉族。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河泉南路。法定代理人刘先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太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饶琳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