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6号
原告:潘某,居民。
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珍珍
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6号
原告:潘某,居民。
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