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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6号

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06号

原告:潘某,居民。

被告:郑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治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