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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867号

卢道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道木,赖长发,应青山,黄长旺,黄新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卢道木,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赖长发,男,1952年7月9日出生。申请人应青山,男。申请执行人黄长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新福,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关于卢道木、赖长发、应青山、黄长旺申请执行黄新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新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