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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诉保字第00023号

陈凤英与龚仁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英,龚仁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23号

申请人:陈凤英,女,住无为县。

被

申请人:龚仁发,男,住无为县。申请人陈凤英与被申请人龚仁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龚仁发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仁发驾驶所有的皖BV68**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龚仁发驾驶所有的皖BV6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