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23号
申请人:陈凤英,女,住无为县。
被
申请人:龚仁发,男,住无为县。申请人陈凤英与被申请人龚仁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龚仁发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仁发驾驶所有的皖BV68**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龚仁发驾驶所有的皖BV6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