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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976号

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976号原告杜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

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