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976号原告杜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
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