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田某。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梁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利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田某。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梁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