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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84号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田某。

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梁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