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245号
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吉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天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德 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娄圣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