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朱亚辉,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代理人董欣栗,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0084-0。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辉与被告重庆西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亚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亚辉负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