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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146号

王华、侯业高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侯业高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146号

申请人:王华,女,1978年09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侯业高,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申请人王华、侯业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华、侯业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华于2015年3月20日赔偿侯业高车辆维修费、物损费共计66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