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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884号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福建省南平市嘉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

负责人:黄永生,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嘉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武,经理。被执行人郑武,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舟支行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嘉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嘉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