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樟树市人。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樟树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志云,男,高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黄某与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000元(含本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