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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43号

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43号原告范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胡亮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