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031号原告刘福强与被告孙俊民(SUEN,ChunMa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孙俊民(SUEN,ChunMan)应给付原告刘福强624万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刘福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俊民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前给付624万元,缴纳诉讼费、鉴定费554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俊民在香港精良月历出版印务公司的资产。因查封资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福强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陈伟明
审判员 马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