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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7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张英珍、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张英珍,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力,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密大,男,系该行个金部经理。

被告张英珍.被告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英珍、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建民

审 判 员  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尉贺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