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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61号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晓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