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合喜,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任兰俏,女,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永平,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冯合喜因与被申请人任兰俏及孙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稷山县人民法院(2014)稷民翟初字第201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冯合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乔海家
审判员 贾海平
审判员 席少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雅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