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刘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