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381-1号

叶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桃,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叶桃,女,193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桃与被执行人刘刚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荣雄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