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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193号

张同兴与钟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同兴,钟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张同兴。委托代理人秦岭。被告钟万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王胜。委托代理人陈波,李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兴诉被告钟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同兴撤回对被告钟万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同兴承担。

审判员  朱峰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强男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