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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初字第00100号

石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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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喜、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0日22时许,在凤阳县武店镇“昌龙广告装饰”店内,代小传因向被告人石某索要工资发生争执,随后相互厮打,石某用手抓住代小传的左手手指撇压,致代小传左手无名指第二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代小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5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凤阳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定远县炉桥中心卫生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X光检查报告单、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CT报告单、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王从如的证言���凤阳县公安局的勘查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摄影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有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汪凤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学栓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