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2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9270-7。法定代表人宋俊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男,系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徐宏强,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徐宏强欠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定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2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4万元。因被执行人徐宏强未在2015年2月6日前自觉履行支付2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于同日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徐宏强已将20000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00元,秭归县维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1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屈万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