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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248号

梁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梁某,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德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利平。

上诉人梁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梁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书文

审 判 员  黄 甦

代理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