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德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利平。
上诉人梁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梁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书文
审 判 员 黄 甦
代理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