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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4号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4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守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