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14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守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