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王XX、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王XX、王XX偿还申请执行人刘XX258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32000元本金和16万元本金所生利息19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王XX、王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营业部的存款账号2610062101020396367和中国银行神木县干河路支行的存款账号3072710010200371895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营业部的存款账号2610062101020396367中的全部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银行神木县干河路支行的存款账号3072710010200371895中的全部存款。
三、上述账户划拨后续冻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芝
代理
审判员 刘向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