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张慧珠。被告董志远。被告丁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珠与被告董志远、丁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珠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爱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