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3号

张慧珠与董志远、丁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慧珠,董志远,丁乃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张慧珠。被告董志远。被告丁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珠与被告董志远、丁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珠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爱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