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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孙书富与被告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书富,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孙书富,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百货大楼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亚军,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顾洪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晓虹,系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富诉被告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书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书富承担。

审 判 长  于丽新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靖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