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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554号

唐海滨与候引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唐海滨;候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未执字第02554号 申请执行人唐海滨,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候引峰,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海滨与被执行人候引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海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邢初字第00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409.6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候引峰现关押于监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龚四华 执行员  方 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