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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大执字第00162-5号

朱法英与倪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法英,倪永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大执字第00162-5号

申请执行人:朱法英

被执行人:倪永进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倪永进在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