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昆山春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农贸市场南门5号。法定代表人韩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园。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伟康。委托代理人吴小轩,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辛志强。委托代理人王恩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春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昆工伤认字(2014)第079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已与第三人初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春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春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飞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