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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委执字第3-1号

唐景松申请执行曾燕清、陈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叠委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景松,曾燕清,陈细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委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唐景松。

被执行人:曾燕清。

被执行人:陈细梅。本院在执行唐景松申请执行陈细梅、曾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细梅、曾燕清逾期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景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景松与被执行人曾燕清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曾燕清于2015年3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4月底支付25万,余下10万5月底还完,现被执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象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