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8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周艳,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艳在的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登新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陶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珊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