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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587-1号

张海波申请执行周艳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波,周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58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帮军,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周艳,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艳在的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登新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陶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珊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