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庄秀桂,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秀桂与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秀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庄秀桂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