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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4号

庄秀桂与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秀桂,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庄秀桂,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秀桂与被告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秀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庄秀桂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