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王凤兰,女。委托代理人刘百乾,男。被告党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党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给付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庆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