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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222号

王凤兰与党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凤兰,党思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王凤兰,女。委托代理人刘百乾,男。被告党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兰与被告党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并给付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庆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