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华苑小区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敬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欣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欣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