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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7645号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76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时代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4号楼2层2504。法定代表人孙志强。本院在审理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时代星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书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