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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林初字第1号

邵海斌与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邵保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海斌,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邵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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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林初字第1号原告邵海斌,男。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保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邵保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斌诉被告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邵保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海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邵海斌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