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林初字第1号原告邵海斌,男。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保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邵保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斌诉被告隆回县周旺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邵保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海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邵海斌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