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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644号

郝立旗与张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郝立旗,张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44号原告郝立旗,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巍,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旗与张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旗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