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44号原告郝立旗,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巍,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旗与张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旗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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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立旗与张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644号原告郝立旗,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巍,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旗与张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旗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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