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63号

张坚与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坚,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坚。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博,该单位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坚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坚申请再审称:房屋拆迁时间不应从2006年4月计算,而应从2005年7月计算。关于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按照购房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按乙方购置房型设计施工,保证进住时间,如超期不能按时进住,出现问题由甲方协调解决”的规定。据此甲方向乙方提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考虑到拆迁办两次逾期,而第二次逾期交房,是在全区居民都安置完毕后,使他们违法乱纪造成逾期,使我出国进修中断、学术交流受阻、无房子女不能探亲、生活不得安定,晚年生活动荡痛苦,所以我要求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600%,也不算多,以此作为商谈的基础,比较合适。逾期交房的房租问题,房屋拆迁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当时居民区破旧简陋狭小的老房子计算的,其实应按照付款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逾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需要双方协商的,判决书中以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计算不合理,也无法律根据。本人要求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数字较大是因为逾期时间长达4年,房价房租猛涨,比2005年涨了3、4倍,由于逾期交房给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的损失以及生活上的动荡因素,没有考虑。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要求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赔偿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持张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张坚逾期回迁补助费的给付期限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张坚主张,拆迁办规定于2005年7月开始拆迁,因此,本案房屋拆迁时间应从2005年7月开始计算,而不应是原审认定的2006年4月,即拆迁办逾期安置应为47个月。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坚就其提出的上述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原审庭审中,张坚亦承认并主张其原私房的拆除时间为2006年4月。同时,张坚收到房屋准住通知单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7日,据此计算并扣除购置低价房过渡期限18个月,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给付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时间应从2007年11月起至2010年11月止。故原审认定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期限为37个月,并无不当。关于张坚要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给付6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张坚称该租金补偿标准系来源于其从网络上下载的租房房租信息,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张坚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永

代理

审判员  吴丹华

代理

审判员  邓宇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