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白华平。
被告: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
白华平与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白华平。
被告: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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