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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45号

白华平与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白华平。

被告: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