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72号
原告:马华祥,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俞宏斌,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马华祥与被告俞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华祥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宏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华祥撤回对被告俞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马华祥承担。
审判员 孙 建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琬莹(代)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