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闵雅娟 来自
何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闵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