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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字第61号

吕洪祥与尹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洪祥,尹长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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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吕洪祥,男,汉族,1961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旗。委托代理人李野,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尹长生,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吕洪祥诉被告尹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洪祥于2015年3月3日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复合PC32.5袋装水泥(蒙西水泥公司生产的)88吨,案件受理费3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复合PC32.5袋装水泥(蒙西水泥公司生产的)88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跃明 微信公众号“”